官网 新闻中心 举报海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要有奖励啦!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6日,快反馈!

举报海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要有奖励啦!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6日,快反馈!

时间:2020-06-18 09:51 来源:椰网 编辑:旅文+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李兴民 实习生 刘桂江)6月17日,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结合海南实际,省生态环境厅草拟了《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按照相关规定,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本省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对违法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根据本办法奖励规定予以举报人奖励。


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6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省生态环境厅。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微信和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事实证据,主要包括以下途径:


(一)电话举报:12369,12345;

(二)网络举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门户网站;

(三)微信举报:“海南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微信公众号;

(四)来信来访举报:省、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举报要求,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证据。


有奖举报范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包括明显可视污染物);

(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三)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

(四)超过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大气)污染物的;

(五)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六)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10吨以上);非法排放、倾倒、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

(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八)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银行卡号等信息。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6月17日至6月26日(共10天)

联系人:王伟建

联系电话:0898-65237725

电子邮箱:wangweiji_an_h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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